1991年04月22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修憲提案進行三讀並且經過表決,作成廢止《臨時條款》的決議。
04月30日,由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總統令,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05月01日生效時,以總統令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照片資料來源:國家文化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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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除】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1948年05月10日公佈實施,一直到1991年05月01日廢止,施行了43年之久。它的效益是凍結憲法,賦予總統戒嚴不受憲法拘束,可以說,是超越憲法,甚至違憲的產物。
當時,為了因應中國內戰的政軍情勢,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的程序,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荒謬的是,《臨時條款》看似是依附在《憲法》之下,實際上卻得以超越憲法,而不受到憲法的拘束。
《臨時條款》在制定之初,僅僅包含了「總統宣佈戒嚴以及發布緊急命令時,僅需經過內閣決議,不需要送交議會追認」的緊急處分程序條文;然而隨著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內戰中節節敗退,最終來到台灣後,《臨時條款》也在台灣經歷過四次修訂,逐漸超出原本只作為緊急處分法源的範圍,更進一步擴大總統以及國民大會本身的權限,造就了日後「萬年國會」以及由國民黨所領導的黨國體制,大大扭曲了原本《憲法》中的民主機制,等於《憲法》在這段期間形同有名無實。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政府也以「處於戰爭狀態」為由,制定相關法律,包含惡名昭彰的《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除了限制人民的權利——包含人民遷徙權的管制、國境管制——之外,也動用這些法源來整肅異己。
在後來的研究當中,其實我們就可以看到,白色恐怖時期對於思想犯的迫害手段,其實背後幾乎都是「有法源根據可循」的;可是我們也要質問,合法的行為難道真的合理嗎?這樣的法條是誰制定的?有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團體,可以針對這些「法」,真正實行到為人民監督的功能嗎?還是說,這些「法」,都只是為了少數人的獨裁野心,量身訂做的黨國規則呢?
那這樣的「法」,還應該存在嗎?
1980年代,台灣民主化的呼聲逐漸蓬勃發展,隨著解除戒嚴更是成為一個必然且不可逆轉的趨勢。
1991年04月22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修憲提案進行三讀,並且經過表決,作成廢止《臨時條款》的決議;04月30日,由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總統令,終止動員戡亂時期;05月01日生效時,以總統令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至此,動員戡亂時期終結,而也在同一年,在任43年的資深中央民意代表也全體退職,「萬年國會」這才跟著正式走入歷史。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廢除,是宣告台灣脫離了處於中國內戰邏輯的法律定位,在民主化與主體性發展的進程中,頭也不回的向前邁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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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04月22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修憲提案進行三讀並且經過表決,作成廢止《臨時條款》的決議。
04月30日,由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總統令,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05月01日生效時,以總統令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照片資料來源:國家文化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