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總督府
照片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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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日本對台六三法公佈日】
1896年03月30日,日本國會通過第六十三號法律:應於台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全名簡稱為六三法,引發當時台灣人之間一片譁然。
六三法授權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與法律同等權限的行政命令,換句話說,六三法讓台灣總督可以不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就能直接發佈命令,掌握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的完全大權,被台灣人稱作是「土皇帝」。
此外,六三法也成為日本在台灣實行殖民統治的根本大法,是各項違反人權、對台灣人濫捕與處刑的惡法依據。
1918年05月,林獻堂與東京的台灣留學生依舊組成了「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會」,要求撤廢特別法,使台灣人能享有和日本人一樣的平等的法律地位。
雖然在這個時間點六三法已經被「法律第三十一號: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簡稱「三一法」)所取代,但實質上兩者個本質皆大同小異,並沒有太多差別,另一方面台灣人也習慣將此類台灣的基本法文件,包含六三法、三一法以及後來的法三號都統稱為「六三法」,故將此次的社會運動稱作「六三法撤廢運動」。
在這個階段,林獻堂等人的訴求是爭取將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然而卻在林呈祿等人的反對下中止。
林呈祿的想法是,如果將台灣也納入日本帝國的憲法體制內,不免是為日本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鋪路,而為了凸顯台灣的特殊性,這場社會運動就逐漸被導向後來我們所熟悉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提出設置台灣議會的訴求,將立法權交還給民眾。
而台灣也以此為起點,踏出了百年民主追求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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