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贊同委員在講座中提到的一句話,就是公民團體存在的意義,其實就是在公共政策的場域中發聲,起到一定的「定位」(順便ㄧ提,定錨效應雖然字面上很像,但應該不適用在此處)作用,甚至盡可能發展為較強力的利害關係人,從而影響整體政策制定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