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性騷擾防治政策
2020年8月4日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一、好民文化行動協會(以下稱本會) 嚴格禁止任何形式之性騷擾,本於尊重個人身體自主權之理念,提供本會會員、員工及免受性騷擾之環境,並建立申訴管道,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依「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訂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所稱性騷擾,係指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行為。
三、本會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如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本會應即時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受理申訴或協助提出告訴。本會由理事長受理案件,理事長為申訴人或受申訴人時,由副理事長受理。
四、本會應加強所屬人員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消除歧視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舉辦性騷擾防治與消除歧視相關教育訓練。
五、為辦理性騷擾防治業務,本會設立性別平等小組。
(一)性別平等小組置小組成員人數三位或五位,由本會理監事互選產生之,其中女性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由小組成員互選產生召集人一人,綜理組務。
(二)性別平等小組開會時,召集人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小組成員代理之;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三)性別平等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小組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小組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性別平等小組工作內容為受理性騷擾申訴事件,必要時得請求本會聘任外部調查委員(共同)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送交本會理監事會。
六、本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得依性平工作小組之請求聘任外部調查委員:
(一)外部調查委員之組成人數應為奇數,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外部調查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調查專業人員培訓研習證書。
2. 具備校園或職場性騷擾事件調查經驗。
3. 與本會及當事人無利益往來。
七、性騷擾申訴之提出
(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書面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及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範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八、申訴人於調查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前項撤回如委任代理人提出者,受委任人應有特別代理權。
九、參與調查之人員對申訴案件,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違反者,本會得視其情節解除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送交理事會予以懲處或追究相關責任,或送交會員大會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權益。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並簽署保密協議。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申訴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 因調查所產生之各式紙本、電子或錄音等形式之紀錄非必要不得公開。若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
十、性別平等小組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並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調查之結果及性別平等小組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註明對申訴申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所適用之法律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或勞工局提出再申訴。
十一、性別平等小組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
十二、本會不得因會員或雇員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十三、性騷擾行為調查屬實者,性平小組應速將調查結果送交理事會為適當之懲處。
十四、本會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踨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五、本政策由理監事會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