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5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舉辦李明哲事件巡迴講師培訓。
由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秘書長談李明哲事件大事記、牛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宋承恩談管轄權問題、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談聯合國特別人權機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蕭逸民律師探討境外NGO法及顛覆國家政權罪。 李明哲案不是第一個案例,如人權教育NGO工作者Peter Dahlin、台商鄧智鴻、多年前的鍾鼎邦案。
李明哲案受世界許多國家關注其涉及人權的爭議,反而在台灣卻顯得一片冷漠,直至「中國式的直播」(9:00-17:00的開庭只釋出4段15分鐘影片)播出後,才引起較多民眾提高關注。甚至有民眾批評李凈瑜行動太過高調,其實,鍾鼎邦先生曾表示認同外界採高調做法,認為自己能回到台灣是因為全民的聲援。
管轄權是國家的事,事涉主權,處理外國人在本國犯罪、本國人在外國犯罪問題。應檢視李明哲案的罪名及可罰性為何?在其他國家屬於「誹謗罪」的內容,在中國卻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該案屬台灣人在台灣執行的行動,中國若以刑法判之則不符國際人權標準,且地點不在其管轄權範圍。
再者,李案除了從法律面切入,也已涉及政治面。海基會、陸委會、法務部沒有發揮其功能,我們明明繳稅給政府、投票選出我們的總統,面對李案、面對「顛覆國家政權」罪名的消極表態,將間接產生削弱主權的危險性。
培訓尾聲,學員分組討論未來教學的切入點,包括帶領民眾研讀判決書、列舉成功聲援的案例(如:709律師案),讓民眾感到議題與自身的連結性,提升人權意識及敏銳度。搭配台灣人權促進會推動的連署、更換臉書大頭貼、李明哲透明小卡tag、講師培訓、巡迴演講等活動,全民串連,進而督促台灣政府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