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之路》第五章|案例:沒收全部財產、判決不當核覆
資料整理:明諺
第五章解說了台灣的白色恐怖不合理之處,其一為沒收政治犯全部財產,二為軍法判決遭軍事長官不當核覆。沒收罪犯「全部財產」是非常少見的做法,除了徹底違反人權之外,更是嚴重違反量刑比例原則。而不當核覆則是判決上乘長官核定的過程中產生「違法」行為,類似情況在白色恐怖時期層出不窮。
一、沒收財產
法源依據為《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
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
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財產種類很多,包含房屋、土地、車輛、家具、黃金、銀元、首飾、幣鈔、股份……等。
錢都去哪了呢?如果你還有印象前幾週提到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規定提供給告密者獎金,答案便呼之欲出。以下是獎金分配情形:
沒收財務總值:13,472,502.31元>>換算為現值約莫30億元
30% 密告獎金:3,119,525.83元>>約莫9億元
35% 辦案獎金:4,463,534.19元
35% 解庫款:5,265,804.89元
二、不當核覆
法源依據為《軍事審判法》第133條:
判決由該管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
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之判決,呈請總統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
核定判決時,如認判決不當或違背法令,應發交覆議,「不得」逕為變更原判決之核定;發交覆議,以「一次」為限。覆議結果不論變更或維持原判決,應照覆議後之判決予以核定。
以白話文說明該法規重點:「核定」意即同意判決,「覆議」則為退回重審。按照法規內容來看:1.不能直接改原判決的判決結果 2.發回覆議只能一次,覆議回來的結果只能給予核定。正常流程為:軍事法庭(軍法處)>保安司令部司令(警總)>國防部長官>總統
然而,從許多判決書內容可以得知,蔣介石在覆議過程中並無遵照法規,在<周清廉等十二人判決書簽呈>內容可見,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已經退回重審,將刑期加重,桂永清更是告知蔣介石該案已經嚴判,結果蔣介石卻拿起紅筆,再次加重判刑。(細目如圖4)
說明至此,我們得出幾個重點(tips)補充給大家知道:
<沒收財產的2不2沒有>
1. 政治犯被剝奪的私人財產*不是*不當黨產
2. 實際案例中*不僅*10年以上的案例被沒收全部財產
3. 中華民國刑法*沒有*沒收全部財產的條文
4. 228被剝奪財產的受難者*沒有*法源依據
<退回判決的 3個沒有1個有>
1. *沒有*明確指出原判決哪裡屬「判決不合法」、「不當」
2. *沒有*引用任何法條
3. *沒有*提出新事證
4. 刑期只*有*層層加重
讀書會後延伸|問題與討論:
1. 你怎麼看待蔣介石拿紅色蠟筆(謠傳是孫子塗鴉用的玩具)來修改判決書?
2.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選擇「不判死」跟蔣介石拚到底,還是直接揣測上意,一律判死呢?
3. 獎金制度是否助長誣告之風、用力辦案、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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