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 蔡翌偵
2016年3月26、27日,因好民文化行動東南亞訪調計畫,使得我有機會走進第一廣場裡一窺裡頭的樣貌。一樓格局與一般的3C電器商店很相似,光亮、整齊,一時心裡感覺新奇、愉快,接著1095,團隊成員引我們往二樓,那天一樓通往二樓時的電扶梯是停止的,徒步向上,沿途的畫面須許多被丟棄的菸蒂與衛生紙,心裡有些衝擊。扶梯走盡一轉彎,看間一間店越南小店,三三兩兩的人圍著方桌聊天,一旁還有堆得像小山的瓜子殼,心想:這樣的環境好嗎?
從第一廣場到東協廣場
1978年10月22日第一市場發生火災,市長曾文波便提出建造第一廣場的構想,一座有傳統攤販、遊樂場、撞球場、KTV、電影院、舞廳、美食廣場等的大樓,1987年由眾城建設公司取得建設規劃的權利,啟運於1991年, 1993年第一市場遷入1至3樓。
1980年代中區是熱鬧繁華的,聚集著百貨公司、金融保險機構、休閒娛樂、戲院、旅館等業,然而1990年起第一廣場便開始走向衰敗。1980年第四期中正東山重劃正式完成,這是重劃開始往屯區發展的第一例,這似乎也宣告這人口與經濟將會漸漸由市中心(中區)轉往屯區發展。
第一廣場為地上13層、地下3層綜合商業大樓,市場內提供包括手機、3C產品、服飾、理髮、百貨商品、視聽歌唱、餐飲與小吃等,提供、滿足移工所需的一切。今日第一廣場已成為中部移工休閒消費的去處。2015年8月市長林佳龍宣布要將第一廣場打造「東協廣場」,目的是為了要促進新舊文化互動融合,重振中區經濟發展,也同時希望藉由文化交流,帶動人潮與商業發展。
無法正常運轉的電扶梯
對那無法正常運轉的電扶梯充滿疑惑,便開始查詢公共安全相關規法。並分別在4月2日、4月17日、5月7日、6月4日與7月3日,進入第一廣場進行勘查,並留意內部的升降設備、消防設備。
建築法規定
為實施建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地方政府建築機關又是為建築法的主管機關。適用建築法地區包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與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一廣場所有權人/使用人/經授權管理之人
第一廣場1至3樓為經濟發展局經管之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第一市場),其餘皆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屬私立仁愛之家所有,建物由台中市政府。第一廣場的內部環境維護,1、3樓為自治會自主管理、維護;2樓則委外經營並由建方有限公司全權負責,其餘樓層及大樓前中庭由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維護。
第一公有零售市場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與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及管理辦法組成自治組織。管理辦法第五條表示自治組織應受經發局及市場管理人員之指導與監督,執行事項包括: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其他經發局規定之事項。
受委託經營者則適用一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九條:「公有市場設施設備之維修、建築及消防定期申驗、水電費及使用管理相關費用,均由經營管理者負擔。」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包括:防火避難設施類(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緊急進口)與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依規模建築物類別、樓地板面積,第一廣場之檢查及申報期間為,頻率每一年一次。
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第一市場顯示為已申報備查,而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第一市場(建方有限公司)顯示為逾期未申報 (最近申報日期104/07/14,下次申報日期105年06月30日)。2016年7月22日於內政部之「公共安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資訊查詢(http://goo.gl/lbDGaJ) 」內查詢。
(由建方有限公司管理的二樓逾期未申報)
實際檢查第一廣場
1、檢查昇降設備-自動樓梯(電扶梯/升降階梯)
實地觀察第一廣場1樓至3樓之昇降設備,1樓至2樓建築物昇降設備並不符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第7條第6款「設備運轉正常」。安全堪憂。
那些一直不會動的手扶梯早已違反建築升降規定,但習慣成自然?又是誰該負責?
2、廢棄物堆置於子母車,環境衛生?
商圈環境的維護,是否是管理單位的責任?
3、 緊急逃生安全門堆放雜物
建築消防安全的重要,大家都清楚。尤其在市政府揭牌強打的東協廣場。
4、消防設備 - 滅火器在使用年限內
不過筆者未針對建築的面積與放置數量比例做考察研究,僅就兩處看見的滅火器年限做觀察。
對那不會動的電扶梯充滿疑惑,便開始查詢公共安全相關規法。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51( 升降階梯構造 ) 7.1:「建築物內設有升降階梯者,仍應另設樓梯,升降階梯除正常運轉時可供人搭乘外,
升降階梯停機期間不得當樓梯使用。
依規定不得供人徒步使用。然而自動樓梯(電扶梯、升降階梯)停止使用,得否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則需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因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結果之查核,是屬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至於無法正常運轉的昇降設備,就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然而究竟是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需責任,仍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
不論是「東協廣場」還是「第一廣場」皆不過是種稱呼,我們如何看待這裡,也不單單只是因為這棟建築物配著什麼名字。期望「東協廣場」這被賦予著前景、期待、豐富與交流的建築物,準確的落實那些細小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