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9 下午【好國好民講座】死刑 - 給被害者唯一的禮物?─李宣毅》

2020年12 月18日

 

《死刑 - 給被害者唯一的禮物?》

主講:李宣毅(律師)

主旨:

此次講座邀請到李宣毅律師來跟我們聊聊關於死刑議題在社會上的衝擊與反應,帶著我們探討死刑真的是面對重大惡極犯罪唯一的解方嗎?

「死刑就好像國家給被害者一個很大包的禮物,然而裡面卻只是塞滿氣泡紙。」-在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折返跑的律師 李宣毅

 

側寫:

 

(林冠廷/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專員)

 

#當你進到被害者的世界裡很多時候真的無能為力

 

宣毅律師以小燈泡事件中,民眾將許多小孩喜愛的玩具養樂多等物資堆疊擺放到事發地為例展現正向的社會關懷力量,別人家的孩子遭害猶如自己家中的孩子遭害搬而感同身受。

 

而同一案中的兇手王景玉則遭到義憤填膺的民眾追打圍毆,這其實展現出民眾對於社會重大案件對於心靈衝擊的不同反應,另一例則為家暴事件在網路傳開後,民眾包圍警局欲追打施暴的家長。

 

宣毅律師認為他們是尋求一種平安,內心的平安。更明確的說,這些行為顯示了這一種創傷,「集體的創傷」。

 

甚麼是集體的創傷?「一種對於社會生活基本網絡的打擊,破壞了人們彼此維繫的連結,並且使社區的共同體感覺受到破壞。」

 

在還沒有鄭捷事件以前,當我們搭上捷運時是可以安心在座位上仰頭深眠,然而事件發生後,恐懼讓我們開始防衛自我,防備彼鄰而坐的人們,每當社會重大治安事件發生時,便不自覺改變生活模式,舉凡發洩暴力圍毆加害者﹑感同身受被害者家屬心境捐獻物資等,這種容易進入集體創傷的現象已漸漸型塑了社會文化性。「在這樣的氛圍下我們都可能成了被害者。」

 

#如何面對突如其來的創傷

 

宣毅律師以一張飛行安全宣導影片中,氧氣罩落下後大人幫小孩戴上氧氣罩的圖片告訴我們在飛安圖式裡,大人要先將氧氣罩戴在自己身上,再幫助孩子戴上,因為如果自己第一時間稱不下去,那小孩恐怕就完蛋了,這顯示出「要先照顧好自己才能照顧其他人。」再為難發生時你必須先自保才有辦法幫助其他的人。

以這個道理而言,當我們出有股負面﹑悲憤甚至想傳遞暴力時,因先覺察自己的狀態,這些情緒上的宣洩是因為”自己的需求?還是我們是要照顧別人呢?”

 

當我們使用暴力對付加害者時,是因為被害者家屬可以因此得到安慰呢?還是不過是自己在宣洩呢?為了撫慰自己的憤恨所以發洩暴力呢?

 

談到媒體現象,過去媒體經常以吸睛聳動的標題吸引我們的眼前,然而自己得情緒是否也被抬升了?宣毅律師提醒著我們對於這個現象必須要戒慎恐懼,當社會重大事件發生時,先觀察自己的情緒把自己照顧好。

 

但當自己跟親友就是事件的中心呢?受到重大衝擊的當下,可能家庭經濟失去支柱﹑可能情緒上已無法順利溝通甚至出現心理及精神上的病症,與家庭﹑社區﹑親友﹑職場﹑社會連結斷裂。

 

關於如何保護被害者,在法律上有相關規定: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在法條上看似透過層層保護著被害者家屬但是真的如此嗎?細節就在裡面,根據

法務部籌設捐助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組織架構的相關條文,宣毅律師帶我們反思其中的弔詭之處比如:

 

●本會置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及常務董事七人,均為#無給職

●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

●本會業務經費來源包括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編列公務預算補助;#私人或團體捐贈

在這組織架構之下相對於前述社會大眾對於重大事件所反映出來得人性表現讓人覺得這樣的組織組成要件似乎有點讓人覺得只是 #隨意順便成立之。

 

在多數職位皆為兼任且人力財力皆有限的情況下相較於社會大眾對於案件得群情激憤也好或給予同理也好貌似都有些不對稱,國家給予的資源亦不夠基層工作人員施力的空間

但宣毅律師也補充到立院各黨團亦逐漸重視這個議題相信不久就會有更多更新後的草案出現。

 

 

#國家有甚麼一定要殺人的義務?

 

國家真的有義務代替被害者去殺害加害者嗎?李宣毅律師認為國家的義務應在評價加害者在做這件事時在刑法上必須付出甚麼代價,為何這位被告會做出這樣的選擇,透過研究這些個案的成因,去理解事件的成因,去思考為何被告回淪落到如此,而國家要做的正是減少這樣事件發生的原因,當查覺到社會上有人可能會淪落到如此,那有關的單位就必須警惕起來。

 

如果我們的社會是在意被害者的出現,那國家真正的義務應是理解到犯罪人是如何生成,李宣毅律師也提到家庭因素是對於加害人的養成有至關重要的原因,在知名的影集《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曾有一句台詞是寫著:「全天下沒有一個爸爸媽媽,要花個二十年去養一個殺人犯!」在家庭教養的環境中如果是用錯誤的方式是極有可能形塑出環境,讓孩子越走向不對的地方,而國家透過研究不幸事件個案去理出一個頭緒,在早期便斷絕了悲劇的源頭。

 

#量刑前社會調查

 

在重大刑案發生後,依據稱為速審法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羈押最高八年之內必須判決,在原則期限內法務部便須盡快執行完畢,李宣毅律師表示在審理與判決中間,國家與行政機關應有足夠的時間去尋求專家去理解被告的家庭因素,然而現行狀況卻是當重大刑案發生時,行政機關經常表示「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在多加發言」而最高法院則會表示「我們只處理起訴事實與刑法構成要件事實,其他以外的皆不介入」兩個重要的權力皆為自己設下了限制,李宣毅律師認為事實上是可以不必如此。而現今已有許多法律人努力推行所謂的「量刑前社會調查」,尋找專家比方社會學家﹑諮商師﹑心理學專家等去研究犯罪行為人的成因,行政機關也可以透過關懷﹑擁抱﹑理解行為人家庭研究生長環境是如何造就行為人的成因,理出悲劇發生前的脈絡。李宣毅律師更直指核心,與其國家替你殺一個人,另一個行動選擇則是以行政權﹑司法權去理出犯罪成因的脈絡,讓嚴重犯罪的機會減少,讓社會更加安全。

 

#以被告為核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建立

 

當重大刑案發生時,國家只將重心放在如何幫助被害人在刑事法庭上將被告以命償命的伏法,然而一命真的抵一命嗎?伏法後失去的摯愛就能回來嗎?李宣毅律師認為被害者在失去理性的情況下會不斷的追尋死刑,然而內心的空虛真的可以補足嗎?國家如果沒有辦法把被害者當時心靈的空缺補起來,那被害者可能就此失落迷惘了。國家能做得事其實很多,然而現況只是一昧地追求死刑,這不免讓人懷疑不過是在脫免責任。這場講座所要傳達最重要的核心精神就在於我們應該思考當被害人在無法思考的情況下就被帶進刑事訴訟程序中去追求這個國家給的#空的禮物,李宣毅律師也提到這會讓被害者誤以為他也如此義務,但事實上國家資源應該引導到身心靈的安置如日常關懷或無法工作而國家給予補貼,這才是首要之急。

 

#結語

 

與其讓被害者一開始告訴他追求死刑,我們更應該要求國家政府對於加害的成因有更多的思考,對於經歷加害的被害者如何接住他而不至於墜落,並思考如何給予被害者所需的資源,然而在現存死刑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往往期待並選擇死刑以滿足集體創傷的療育,但滿足後就忘了應去理解犯罪成因以及長期陪伴被害者這兩件重要且才是正道的選擇,因為兩者都極其困難且需要投入許多資源,但仍期待社會的進步能理解並走向這條正道。

直播回顧:https://pse.is/3amu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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