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106【好國好民講座】我們需要怎樣的憲法法庭?

2025年11 月27日

251106【好國好民講座】我們需要怎樣的憲法法庭?

「守護憲法,不應僅僅是15位大法官的職責,而應是每一位公民的共同責任。」——胡博硯教授

 

在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中,憲法不僅是治理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更是保障我們人民權利的終極防線。然而,當法律條文與憲法精神產生衝突,或者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分際出現爭議時,究竟誰才是那位最終的仲裁者與守護者呢?

這場精采的講座,便是以這個核心提問展開,胡博硯教授透過比較世界各國的憲法審查制度,為我們深入剖析了台灣憲法法庭的功能、歷史脈絡,以及它當前正面臨的嚴峻挑戰。

 

【違憲審查的起源:政治角力下的權力擴張】

胡教授首先指出,許多人以為違憲審查制度是理所當然寫在憲法裡的,但事實並非如此。回溯到 1789 年美國憲法制定時,這項權力並未被明文納入。當時的美國人,也未必認為司法部門需要有權力去制衡立法與行政機關。

然而,這項關鍵性的制度,最終是在 1803 年一場著名的政治衝突中確立的。當時,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與國務卿麥迪遜(James Madison)的角力,促使司法部門確定了這個重要的制度性權力——違憲審查。

自此,司法審查在美國站穩了腳步,並逐漸被世界各國借鏡,而不同國家基於自身的歷史與政治需求,發展出了完全不同的違憲審查模式,也造就了今日憲政制度的多元面貌。

 

【 憲法法院的兩種典範:美國與德國的比較分析】

在違憲審查制度的眾多發展中,胡教授特別以美國與德國為兩大重要典範進行了深入的比較。

1. 美國模式
在美國,其實並沒有一個獨立名為「憲法法院」的機構。它的憲法審查職能,是由聯邦最高法院在其龐大的司法權力範圍內行使。
胡教授提到,美國最高法院是全國所有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最高審級機關,兼理一般案件的終審與憲法案件的審查。憲法解釋只是其九位終身職大法官職權的一部分。案件通常來自下級聯邦法院或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訴,必須在具體個案的審理過程中附帶處理憲法爭議。

2. 德國模式
相較於美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設立,則來自沉重的歷史反思。胡教授指出,它是德國在二戰後,為了徹底反省納粹暴政、避免歷史悲劇重演而設立的專門機構。其核心任務是捍衛德國的《基本法》(即憲法)與民主憲政秩序,是「防衛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理念最關鍵的體現。
它的特點包含了
✎專職獨立: 它專門處理憲法訴訟,完全獨立於德國普通、行政、財稅等五大法院系統之外。
✎偶數設計: 憲法法院設有兩個審判庭,每庭八位法官。胡教授特別提醒,這種「偶數」的設計非常值得注意,其目的正是為了避免出現如美國常見的 5:4 險勝判決,以促使法官尋求更強的共識,達成票數更懸殊的結果,從而鞏固判決的說服力與權威性。
由於其嚴謹與成功的制度設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成為 1990 年代後東歐共產集團國家民主化時,爭相效仿的對象。

胡教授也分享了一個德國憲法法院的案例:關於德國政府《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判決,法院裁定法案雖然設定了減碳目標,但因其 2030 年之後的減碳規劃過於消極、模糊,將過重的減碳負擔推遲給下一代,構成了對「未來世代基本權利」的侵害,因此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這個判決的深遠意義在於,它不僅審查法律是否違反「當下」的規定,更是基於保護「未來」公民基本權利的考量,要求立法者必須採取更積極、更負責任的作為。這充分展現了憲法法院在應對全球性重大社會議題時,所能扮演的領導與催化角色。

 

【台灣憲法法庭的實踐與當前挑戰】

台灣的憲法審查制度融合了不同模式的特點,並透過一系列重大判決深刻地影響了社會發展。胡教授提到,台灣的憲法法庭由 15 位大法官組成,是《憲法》所規定的司法院核心。根據 2022 年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其主要職權範圍涵蓋了法規範審查、裁判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彈劾、政黨解散,乃至於地方自治保障和統一解釋法律等廣泛面向。

典範案例:釋字第 748 號(同性婚姻案)
在眾多解釋與判決中,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性婚姻案)無疑是展現大法官積極角色的典範。胡教授指出,大法官不僅宣告《民法》未允許同性締結婚姻的規定違憲,更採取了極具開創性的作法:
✎設定修法期限: 要求立法機關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明確指示但書: 解釋文進一步明確指示,若立法機關逾期未修法,同性伴侶可直接依據《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胡教授強調,此案不僅保障了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更展現了大法官在面對社會重大爭議、立法機關怠惰或遲滯不前時,如何透過設定「但書」的方式,填補立法漏洞,直接推動社會改革的強大能量。

 

【當前的憲政危機:法定人數不足的窘境】

儘管擁有如此巨大的潛力,但胡教授提到,目前台灣的憲法法庭當前卻陷入了實質停擺的窘境。由於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導致目前 15 個席次中僅有 8 位大法官在任。

這個缺額狀態,直接觸發了《憲法訴訟法》中關於法定人數的嚴格規定,導致憲法法庭最重要的功能無法運作:

1.開庭審理門檻: 評議需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且「不得少於十人」。
2.違憲宣告門檻: 宣告法律違憲的判決,需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且「不得少於九人」。

胡教授表示,這場因政治僵局引發的制度危機,已使我國的憲法守護機制實質上處於停滯狀態。這困境不僅暴露了大法官提名與任命機制的脆弱性,也迫使我們對憲法解釋的本質、司法權的界線,以及憲法守護者的未來角色,進行更深刻的反思。

 

【守護憲法是全民的責任】

最後,胡博硯教授總結,將憲法法庭設計為「憲法的唯一守護者」,可能是一種危險的迷思。
胡教授再次強調:「守護憲法,不應僅僅是 15 位大法官的職責,而應是每一位公民的共同責任。」如果社會大眾不去理解憲法的價值、不監督政府的作為、不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與實踐,那麼僅僅依賴大法官的解釋,憲法的生命力將難以維繫。大法官的判決終究需要整個社會的認同與支持,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無論一個國家的憲法審查制度是傾向美國模式的權力平衡,還是德國模式的價值守護,其最終的效能,都取決於整個社會的憲政意識與政治成熟度。兩百多年前,美國的違憲審查權誕生於一場「政治鬥爭」;如今,台灣的憲法法庭卻因一場「政治僵局」而陷入癱瘓。

「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憲法法庭?」這個問題的答案,無法僅靠 9 位或 15 位身穿法袍的菁英給出。它需要整個社會透過持續的對話、理性的思辨與積極的公民實踐,共同來塑造與回答。憲法的真正守護者,是所有相信並踐行憲法價值的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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