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宗澧
(直播來源: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 Central Taiwan Citizen Action Front,自影片13:35處開始)
各位好,我是好民文化行動協會的理事長楊宗澧。
接下來我會從三部分來說明,分別是聽證會當天法律援引的正當性問題,接著談什麼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以及最後跟大家說明為了更加確立聽證會的效力,直播錄影有其呈現真實的重要性。
針對日前由黃馨慧議員擔任主席的「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聽證會,會議過程中黃議員禁止公民記者對現場的直播錄影工作。根據我所得到的會議現場資訊,黃議員所提出的法源依據是以所謂的《台中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來禁止現場公民記者的採訪與直播。然而這項管理規則規範的是議會的大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所以首先我要跟黃議員提出疑問,你拿規範議會大會與委員會的管理規則來管聽證會的直播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如果黃議員不懂法律,那我用白話一點的方式來說,你是不是可以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再來,就黃議員也在自己臉書所提到的大法官689號釋憲文,當黃議員說別人斷章取義時,卻沒想到說的可能是自己。這邊我想引用馬太福音七章三節所說:「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樑木呢?」,你就當作我對聖經的斷章取義好了。但是如同基督徒們覺得聖經是代表神最重要的話語一樣,活在世界上的我們,不要忘了讓上帝歸上帝,凱薩歸凱撒,台灣作為法治國家的最基本原則還是要依循憲法,而上過基本公民課的人都知道法律位階就是憲法大於法律,而憲法最重要的核心精神就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所以當然大法官689號釋憲必須要能充分保障人權,才有這樣的解釋。
大法官689號釋憲文說:「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黃議員雖然在臉書上提出你的見解,但顯然你並沒讀懂憲法:這個釋憲文最大的意義是在隱私權不受侵害而且具有公益性的情況下,應優先保障新聞自由。以聽證會現場為例,在公部門不作為的情況下(也就是不主動直播與錄影紀錄實況),現場主張公民記者身份的市民,自然有基於促進公共監督的目的而進行採訪記錄。如果連最基本憲法的人權保障精神都不清楚,我相當懷疑黃議員是否適合擔任立法機關的政治代理人?
所以,在憲法的保障下,我相信一場好的聽證會會提升立法的品質。然而現在最大的問題就在於,黃議員懂得如何開一場好的聽證會嗎?聽證會的目的不僅在利害關係人的多元,更重要的也是立場價值的多元。可是經由特定立場操作下,聽證會也可能流於形式化,這是所有人都必須當心的。聽證會很重要的原則在於審議民主精神的實踐,也就是提供的資訊要充分,以及不同立場間的充分意見陳述與辯論,而非流於只是表面多元的各自表述就能做成一場合格的聽證會。
基於以上發言,我誠心建議黃馨慧議員有必要針對憲法課再好好地補課進修,同時如果有需要,我們好民文化行動協會也很樂意幫黃議員上一堂審議民主課程,教你如何第一次開聽證會就上手。
【捍衛性平教育,聽證公開透明】記者會
時間:8 月 16 日(四)早上 10:00
地點:台中市議會一樓